淮北计算机学会
Huaibei  Computer  Fe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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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计算机学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4-04-2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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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

淮北计算机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

学会是淮北市从事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全市性的、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计算机技术工作者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学会是政府联系会员单位的纽带,是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的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计算机技术与国内外交流和合作起到桥梁作用。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坚持服务为本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计算机专业人才优势,开展积极的、有成效的学术交流。团结我市计算机科学工作者,努力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使之成为振兴经济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市科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北路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发挥学会人才多,范围广,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为社会、为会员、为当地政府提供技术服务。促进会员之联系,互相了解,交流经验,扬长补短,相互合作。

(二)组织和支持淮北市计算机科学技术学术活动。

(三)促进和组织市内学术交流活动及省内外、国际交流活动。

(四)发现并推荐计算机科学技术人才。

(五)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工农业生产上发挥作用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立,提供信息服务。

(六)向全社会推广普及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以促进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开展计算机培训和咨询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

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计算机科学技术和应用工作或相关联的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学会会员申请表》和《会员登记表》等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及学会的各项活动。

(七)学会其它有关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和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学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不得以各种名义从事有任何损坏学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任务;

(六)选举理事;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特邀顾问;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备召开下次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台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人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会团体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贴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贴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监督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